(2015)黄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柴玉红诉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红,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2号原告:柴玉红,女,汉族,籍贯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女,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董华峰,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鞠友杰,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传基,男,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韩秀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秀娥,女,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真真,女,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玉红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青岛启富工贸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玉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成驹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江社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