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侯义卿与李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义卿,李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侯义卿,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侯世辉,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李祥元,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侯义卿与李祥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李祥元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侯义卿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保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智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