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982号原告:蔡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蔡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