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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982号原告:蔡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蔡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