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功民初字第29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陈永军、董美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938-2号原告天津新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亨村A座2门103室。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被告陈永军。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美莲。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海子乡黑训营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滨功诉保字第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永军、董美莲、包头市巨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案外人王立新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60号A-6-702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60号A-1-801号房产的查封措施。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