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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主加政、董西燕与苏二猛、李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主加政,董西燕,苏二猛,李伟,岳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主加政,居民。申请执行人董西燕,居民。被执行人苏二猛,居民。被执行人李伟,居民。被执行人岳秀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加政、董西燕与被执行人苏二猛、李伟、岳秀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二猛所有的无牌“欧曼”自卸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