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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胡瑞雪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胡瑞雪,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0673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瑞雪,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摊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楼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F3层2街007号。委托代理人方晓明,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瑞雪��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瑞雪、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瑞雪、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世红代理审判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