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铁勇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山存、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勇,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杜山存,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委托代理人邓喜才,男。原审被告杜山存,男。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崔中留。上诉人铁勇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山存、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铁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铁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上诉人铁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