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铁勇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山存、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勇,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杜山存,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委托代理人邓喜才,男。原审被告杜山存,男。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崔中留。上诉人铁勇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山存、内黄县古河道薯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铁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铁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上诉人铁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