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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李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琴,李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淑琴,女,1946年出生,务农,现住辽源市西安区。被告李岩,女,1955年出生,务农,现住辽源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琴诉被告李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琴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仁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