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留峰与被告李创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峰,李创全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李留峰,男,汉族。被告:李创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留峰诉被告李创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留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留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留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向原告减半退还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