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振军与被上诉人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军,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军,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虞兴东、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286504-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山彤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兴奎,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振军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汇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东民初字第54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铭,被上诉人统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兴奎到���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磷肥厂已经于2011年9月9日被依法注销。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东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徐振军。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夏海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亚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