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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浩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53号罪犯王浩,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8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浩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