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田岁芳与佘安定等三人劳 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岁芳,佘安定,林宽娃,吴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00042-1号申请执行人田岁芳,女。被执行人佘安定,男。被执行人林宽娃,男。被执行人吴冠军,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各支付申请人72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15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