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潘晓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潘晓东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负责人高仁强。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原告潘晓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淑琼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9日原告为鲁B×××××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467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2014年6月3日原告驾驶鲁B×××××号车行驶至高密市昌安大道与科技大学交叉路口以南处发生事故,致车辆受损。经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53518元,原告至被告处理赔未果,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56518元。被告辩称,对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车损数额过高,我方要求重新鉴定。原告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以确认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存在责任免除情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BG9Q09号车辆登记所有人。2014年5月9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4670元,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0日0时起至2015年5月9日24时止。原告交纳了保费,被告为其签发了保单。2014年6月3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高密市昌安大道与科技大学交叉路口以南处时因躲避车辆发生侧翻,致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处报案,被告亦派员查勘事故现场。事故发生时,原告准驾车型相符,被保险车辆亦经过年检。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53518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原告还支出施救费1000元。被告亦委托高密市衡正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35200元。因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评估报告差距较大,被告申请对车辆损失价值重新评估,本院遂委托山东恒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42316元,被告支出评估费1800元。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该事故无责任免除情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单、报案代抄单、驾驶证、行驶证、评估报告、评估费单据、施救费单据,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率,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对其承保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2014年6月3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辆受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赔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应当承担的赔付数额如何确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单方委托相应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数额差距过大,根据被告的申请经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价值重新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车辆损失价值应以该评估报告的数额为依据,即42316元。原告支出的施救费1000元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未予采信,其支出的评估费2000元应自行承担。被告支出的评估费1800元系为了查明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潘晓东保险金433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淑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