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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雷刘军、张秀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刘军,张秀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渭刑初字第0049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刘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渭南市水电物资站退休职工。2014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党某某,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秀玲,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渭南市毛巾厂退休工人。2014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刘军及其辩护人党伯礼、被告人张秀玲及其辩护人刘新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刘军与被告人张秀玲经事先预谋,以被告人雷刘军自称为某单位领导,能为被害人子女办理安排工作为由,自2008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分别诈骗被害人张丽芝、刘瑞坤等人现金共计613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据上认为,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之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雷刘军辩称在诈骗张丽芝一宗事中2010年前张秀玲收的30000元与其无关;被告人雷刘军的辩护人当庭辩称:第一,起诉书将被告人雷刘军列为第一被告人与其在本案中所处地位和作用不符;其次,张秀玲收取张丽芝的30000元与雷刘军无关;第三,起诉中指控的关于诈骗李金水、XX程的事实不能成立;第四,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第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上述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张秀玲当庭辩称其诈骗被害人骆亚莉的赃款已全部退赃;被告人张秀玲的辩护人当庭辩称被告人张秀玲在本案中分赃较少,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刘军与被告人张秀玲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遂预谋对被害人均以被告人雷刘军系陕西省民政厅防汛物资储备处领导、认识人多、有能力办理带编制的正式工作为由,相互配合先后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一、2008年3、4月份,被告人张秀玲称自己能为被害人张丽芝之子张泽玺办理正式工作,骗取其现金30000元。之后2010年,被告人张秀玲又介绍被害人张丽芝与被告人雷刘军相识,并称被告人雷刘军为省民政厅领导,能将被害人张丽芝之子安排为中央储备库正式职工,并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二被告人继续骗取张丽芝现金178000元。共计骗得张丽芝现金208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08年5月份张秀玲与雷刘军以给张丽芝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其20余万元现金的事实。2、被害人张丽芝陈述证实,2008年3、4月份的时候,张秀玲说能给她儿子张泽玺办理正式工作,可以安排到西安市林业局,不过得花钱。她信了张秀玲的话,分三次给了她30000元,但是她儿子的工作始终都没有安排到位。2010年,张秀玲介绍她认识了雷刘军,并说他是省民政厅的一个领导,可以把她儿子安排到中央储备库当正式工,她就分别多次给了张秀玲、雷刘军十几万元,但她儿子的工作直到现在都没有着落。其前后给张秀玲、雷刘军一共208000元。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张丽芝经混杂辨认,确认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就是骗其钱财的人。4、借条证实,被告人张秀玲2014年8月4日向被害人张丽芝所打借条,数额为208300元。5、被告人雷刘军供述证实,他和张秀玲因资金周转不开,张秀玲和他商量,由张秀玲负责联系需要找工作的孩子家长,他自称是民政厅下属渭南市防汛物资站的负责领导,认识的人多,能给人家解决带编制的正式工作,需要的时候他们相互配合一下,见一下对方孩子家长,能弄些钱花,并说这样弄钱快,他也同意和她以这种方式骗别人的钱。之后在见到张泽玺妈妈时,他们就按之前商量的话给对方说他能给孩子办成渭南市防汛物资储备站带编制的正式人员,只要将钱准备好交给张秀玲就行。后来这件事就由张秀玲和张泽玺妈妈联系并收钱,大概几个月后,他分几次从张秀玲处一共拿了65000元。其实他就没能力给人办正式工作,只是想弄些钱花。6、被告人张秀玲供述证实,她和雷刘军以能给张丽芝儿子张泽玺安排工作为由,从2012年6月左右到2013年底先后多次骗取张丽芝208000元,钱是由她收取,她将其中的65000元给了雷刘军,剩余的钱她自己用了。她和雷刘军事先商量好,给张丽芝说雷刘军是陕西省民政厅防汛物资储备处的领导,目的是为让人相信雷刘军有给别人安排工作的能力,这样别人才会给他们钱。上述证据,能够相信印证,足以认定。二、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经事先预谋,对被害人刘瑞坤谎称雷刘军是渭南防汛办的领导,在省上有关系,可以为其孩子办理工作。在骗取被害人刘瑞坤信任后,被害人刘瑞坤以给付现金、银行转帐等方式,先后给付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现金共计95000元。其中雷刘军分得65000元,张秀玲分得30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刘瑞坤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秀玲、雷刘军二人以给孩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他95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刘瑞坤陈述证实,2008年,他通过张秀玲认识了雷刘军,张秀玲说雷刘军是渭南防汛办的领导,在省上有关系,可以给他孩子办工作,但需要花钱,他听信了他们的话,于2008年12月开始至2010年7月,他分别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他们二人了共计95000元。张秀玲还给他打的收条和借条,因孩子的工作一直到现在都没有音信,他感觉是上当受骗了。3、收条、借条、转帐凭单、汇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收取被害人刘瑞坤95000元的事实。4、被告人张秀玲供述证实,她与刘瑞坤认识很早,也知道他儿子没有正式工作,她和雷刘军商量后,就给刘瑞坤说雷刘军是陕西省民政厅防汛物资储备处的领导,可以给他儿子安排正式工作,但需要100000元。之后刘瑞抻就给她送来30000元钱让她帮忙,她当场还给他写了借条,目的是为了让他更相信她和雷刘军,雷刘军当时也对刘瑞坤说他是陕西省民政厅防汛物资储备处的领导,并说让刘瑞坤放心,儿子工作的事情他全包了。所得的钱现在记不清给了雷刘军多少。5、被告人雷刘军供述证实,他和张秀玲按事先商量好的,给刘瑞坤说给他儿子办理正式工作,最开始刘瑞坤拿来30000元,张秀玲拿了并打了个借条,之后他就多次以为其孩子办工作需要花钱为借口向刘瑞坤索要钱财,从2009年2月到2010年7月分十几次一共给他在邮政储蓄的银行卡打了65000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信印证,足以认定。三、2012年7月份,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经事先预谋,向被害人李金水谎称雷刘军是民政厅的领导,在取得被害人李金水信任后,以能为被害人李金水的女儿李英安排正式工作为理由,骗得被害人李金水100000元。其中被告人雷刘军分得80000元,被告人张秀玲分得20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李金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雷刘军、张秀玲以给其女办理工作为由,骗取他100000元的过程。2、被害人李金水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他在二监小区附近的运宏劳保商店认识了雷刘军、张秀玲,当时雷刘军说他在省民政厅上班,在公安厅有关系,可以给他女儿李英找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但是得花线,取得了他的信任。于是他在2012年11月17日和2013年5月24日分两次给雷刘军、张秀玲二人共计100000元。但是雷刘军以各种理由推脱他,直到2014年3月22日,才让他娃到西安一派出所上班,但是根本没有编制,只是一般的临聘人员。他才意识到是上当了,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一次他给了雷刘军、张秀玲80000元,第二次给了20000元。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李金水辨认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就是给他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其钱财的人。4、被告人张秀玲供述证实,2012年7月左右,她和雷刘军与经常到劳保店买东西的李金水熟悉,得知李金水女儿没有工作,她就和雷刘军决定按之前商量好的由雷刘军冒充在省民政局上班,在公安厅有熟人,能办理带正式编制的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共计骗取李金水现金100000元。其中80000元由雷刘军所得,她得了20000元。5、被告人雷刘军供述证实,2012年11月左右,张秀玲联系上了李英的家长(李金水),介绍他是在民政厅工作,可以将孩子办成西安市交警支队带编制的正式人员,只要将钱准务好交给她就行,之后就由张秀玲和李英家长联系,共收取了李英家长100000元。2012年底,他从张秀玲处拿了80000元,随后他听雷刚说能办到西安市交警支队正式的工作,就给了雷刚75000元,雷刚也给他打了条子,直到2014年3月,雷刚将李英安排到西安市金花路派出所干临时工,李英家便找他要求退钱,但是雷刚说没有办法退。上述证据,能够相信印证,足以认定。四、2013年5月份,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经事先预谋,向被害人骆亚莉谎称雷刘军是省民政厅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处的主任,在取得被害人骆亚莉的信任后,以能为被害人骆亚莉的女儿李楠安排正式工作为理由,诈骗被害人骆亚莉110000元。其中雷刘军分得85000元,张秀玲分得25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骆亚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以能给其孩子安排正式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其现金110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骆亚莉陈述证实,她与张秀玲认识十几年了,2012年年底,张秀玲给她打电话说能为她女儿办理带编制的工作,当时她没让其办。2013年4月份,张秀玲又和她联系,说有编制名额,雷刘军是在省民政厅上班可以办理此事。之后见到雷刘军后,雷刘军也承诺说这事没有问题,让我们跟张秀玲具体联系。她先后分四次交给张秀玲110000元现金用于办理工作之事。后因她们承诺的2014年7月她女儿能上班没有实现,她经过了解发现雷刘军的身份是假的,于是她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2014年7月左右,张秀玲分三次给她退过8800元,雷刘军没有退过钱。张秀玲还给她一批毛巾用于抵一部分钱,但只卖出去6000元的毛巾,其余的毛巾还在。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骆亚莉辨认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就是给她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其钱财的人。4、借条证实,被告人张秀玲向被害人骆亚莉出具借条两张,金额共计110000元。5、协议书及抵押条证实,被告人张秀玲向骆亚莉用毛巾抵帐以及同意用其工资卡抵帐的事实。6、被告人张秀玲供述证实,她和骆亚莉认识很早,也比较熟悉,2012年年底时,她给骆亚莉说她认识一个陕西省民政厅防汛物资储备处的领导,能给她女儿安排带编制的工作,但得花钱,骆亚莉当时没有同意。到2013年4月左右,她又给骆亚莉说此事,之后在一起吃饭时见到雷刘军也说自己是民政厅的领导,找工作的事不难,包在他身上。后来,她俩一共骗取了骆亚莉现金110000元,她还给骆亚莉写了两张借条。她将其中的85000元交于雷刘军,剩余的25000元自己用了。5、被告人雷刘军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张秀玲介绍了李楠的父母同他一起吃饭,于是他按他与张秀玲事先商量的,向对方说他是防汛储备处的领导,可以为其孩子办好西安市交警支队带编制的正式人员,但办这件事得花120000元,李楠父母就同意了。之后,由张秀玲和李楠父母联系,分几次共计拿到110000元,收钱的时候由张秀玲给李楠父母打的借条,其中的85000元由他拿了。上述证据,能够相信印证,足以认定。五、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经事先预谋,向被害人XX程谎称被告人雷刘军为渭南市防汛物资站的领导,在取得被害人XX程信任后,以能为被害人XX程的儿子李明轩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XX程现金100000元。其中被告人雷刘军分得80000元,被告人张秀玲分得20000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XX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以能给其孩子安排正式工作为由,一次性骗取其现金100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XX程陈述,2013年他通过苏海岗和李金凤认识了张秀玲和雷刘军,张秀玲说雷刘军是渭南市防汛物资站的领导,在陕西省公安厅认识人,能将他儿子安排成西安市消防局的正式工,张秀玲和雷刘军都说这个事没有问题,肯定是正式的,他说一次性给了张秀玲和雷刘军100000元。张秀玲之后补的借条。2013年7月下旬,张秀玲和雷刘军通知让他儿子去西安市消防局上班,他儿子上班后才得知只是西安市消防局的临聘人员,所以只待了半个月再没去。他后来发现雷刘军根本不是领导,也没有能力给别人安排工作,他被骗了。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XX程辨认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就是给他孩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其钱财的人。4、被告人张秀玲所打100000元借条在卷。5、被告人张秀玲供述证实,2013年5月左右,雷刘军说他一个朋友能将人安排到带编制的正式工,她就联系了李明轩的母亲,采用和以前一样的手段,骗得其现金100000元,还给她写了借条,写借条只是让她更相信她和雷刘军。钱如何分的记不清了。6、被告人雷刘军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他和张秀玲采用上述办法骗取李明轩家长100000元,张秀玲收了人家钱并向对方打了条子。他从张秀玲处拿了80000元。之后他找到雷刚,给了雷刚75000元。后来雷刚安排李明轩上班了,但上了几天就不干了。除上述证据外,还有以下证据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8日,骆亚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雷刘军、张秀玲骗取人民币110000元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8日14时许、17时许,公安干警将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抓获到案的事实。3、证人雷某证实,他给雷刘军聊天时讲,可以安排别人的孩子在西安市的行政单位干合同工的工作,后来,雷刘军就介绍了两个孩子,他把叫李英的安排到西安的公安系统当文职,收了雷刘军72000元,把叫李明轩的安排到西安消防队干合同工,收了雷刘军70000元。他没有给雷刘军说过能办理带编制的正式工作。收钱时他给雷刘军均打有条子。4、证人杨某某证实,雷刘军是她前夫,在整理之前物品时发现有一个叫雷刚的人给雷刘军开具的两张收条,一张是72000元,一张是70000元。5、提取笔录、收条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雷刘军住处提取到雷刚所打收条两张,收条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作案五起,被告人雷刘军诈骗数额为583000元,分得赃款375000元;被告人张秀玲诈骗数额为613000元,分得赃款23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采用对被害人虚构被告人雷刘军为领导身份的事实之手段,共同骗取被害人钱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被告人雷刘军的犯罪数额上,应以583000元认定。关于被告人雷刘军及其辩护人当庭所持之辩护意见,经当庭举证、质证,在办理被害人张丽芝儿子张泽玺工作一宗事中,被害人张丽芝陈述与被告人张秀玲、雷刘军的供述中的2008年骗取30000元的一节事实在时间上均不一致,应以被害人张丽芝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故在该宗事实中,对被告人雷刘军应当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78000元,对被告人张秀玲应当认定其犯罪数额为208000元。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在前期预谋,后期共同诈骗作案期间,虽有被告人雷刘军找雷刚办理工作之事,但被告人雷刘军均为虚构其以某单位领导、有能力办理带编制的正式工作为前提,实施骗取被害人钱财之行为,在骗取的613000元中犯罪数额虽少于被告人张秀玲,但分得赃款却多于被告人张秀玲,故其排序不应变更。综上,对被告人雷刘军及其辩护人关于由被告人张秀玲收取张丽芝的30000元应从其犯罪数额减除的辩护观点依法予以采纳外,其余观点均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秀玲及其辩护人所持之辩护观点,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害人骆亚莉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张秀玲向其退赃8800元及折抵毛巾作为退赃的事实,但非张秀玲辩称的已全部退赃,故对被告人张秀玲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中其分赃较少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认罪态度较好之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雷刘军、张秀玲在开庭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酌情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刘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秀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上述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