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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给付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差价41585元中1973(其中2013年度张某某应给张某某抚养费1923元、执行费50元共计19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吉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