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王凤强与何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强,何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凤强,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何雪娇,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强与被告何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强撤回对被告何雪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王凤强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