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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王凤强与何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强,何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凤强,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何雪娇,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强与被告何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强撤回对被告何雪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王凤强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