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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江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柘城县。被告江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