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冠军与刘冬明、王梅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冬明,王梅超,杨冠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终字第00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明,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超,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冠军,曾用名杨贯军,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冬明、王梅超因与被上诉人杨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冬明、王梅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冬明、王梅超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冬明、王梅超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上诉人刘冬明、王梅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如 君审 判 员 刘 俊 杰代理审判员 杭军红陶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亚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