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执异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玉庆与甘肃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庆,甘肃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永靖畜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异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庆。被执行人甘肃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永靖畜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姜如光。杨玉庆与甘肃省粮油食品进出口第三人公司永靖畜产品加工厂、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白中民二初字第20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甘民二终字第21号杨玉庆与甘肃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永靖畜产品加工厂、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维奇审判员 程殿军审判员 孙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