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于明江与青州市旺达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江,青州市旺达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247-2号原告于明江,系临朐县昌盛模具厂个体业主。被告青州市旺达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兰亭,该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明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后,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州市旺达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