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某 某 与 被 告 张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