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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文浩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91号罪犯文浩,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文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终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刑事判决,2010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4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该犯系主犯。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浩准予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