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催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武汉胜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胜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催字第118号申请人武汉胜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轩,公司职工。申请人武汉胜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4年7月24日签发的编码为302000532450278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振泽磁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绍兴县翔洲纺织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胜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胜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