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卿运平与被执行人刘万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运平,刘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13-2号申请执行人卿运平,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镇安县柴坪镇余师村*组。被执行人刘万虎,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镇安县柴坪镇金厂村*组。申请执行人卿运平与被执行人刘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刘万虎偿还卿运平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刘万虎负担。因刘万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卿运平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万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卿运平29000.00元及诉讼费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下欠利息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卿运平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4)镇安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寇文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