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供销社与张长治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卫东区东高皇供销社,张长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平顶山卫东区东高皇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孙俊山,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张长治,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晓娟,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供销社诉被告张长治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手续不完善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手续不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供销社撤回对被告张长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平顶山卫东区东高皇供销社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代理审判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