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唐某甲。被告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