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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吕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吕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树林,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吕春明,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李树林诉被告吕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显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被告称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口头承诺如不能及时偿还该欠款则按月利率20‰给付违约金。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480元。被告吕春明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据1枚,证明被告于2010年2月6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被告吕春明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48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