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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汤多鹏与张纯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多鹏,张纯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汤多鹏,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张纯年,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多鹏诉被告张纯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纯年所有的皖NZ33**号小型汽车。原告提供了汤帅华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永兵塘3号楼东单元102室房屋(产权证号31439**)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纯年所有的皖NZ33**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间不得转户、买卖、抵押。二、查封汤帅华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永兵塘3号楼东单元102室房屋(产权证号31439**)。查封期间不得转户、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