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尚思萍与朱绍龙、方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绍龙,方艳,尚思萍,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绍龙,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艳,居民,(系朱绍龙之妻)。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思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郁乐平。第三人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金泉商务中心240室。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铭。上诉人朱绍龙、方艳与被上诉人尚思萍、第三人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朱绍龙、方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43元,退给上诉人朱绍龙、方艳。审 判 长 祝杰审 判 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 曹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