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翠林诉陈庆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3号原告邓xx被告陈xx原告邓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xx诉称,我与被告是1982年中专同学,1984年相恋,198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陈x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内向,遇事爱发酒疯且会动手打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准予离婚;依法分割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被告陈xx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以后我会改正错误,希望原告给个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邓xx与被告陈xx系同学,1984年相恋,198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陈x1。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1994年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了女儿,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吵打,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让互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xx与被告陈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