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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安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来胜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安江实业有限公司,赵来胜,章丘市伟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济南安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江寒,经理。被告赵来胜,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章丘市伟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新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安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来胜、被告章丘市伟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安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袁德荣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