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吉祥、王明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吉祥,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任吉祥被申请人王明华。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吉祥、王明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永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榆林分会申请仲裁,并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任吉祥名下位于榆阳区开发区文景苑(上郡小区)3号楼2单元1001室单元一套(房产证号位:00888**);王明华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文景苑(上郡小区)3号楼1单元1301室单元一套(房产证号位:00879**),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仲裁委员会向本院递交了(2015)西仲函字第324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亦在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吉祥名下位于榆阳区开发区文景苑(上郡小区)3号楼2单元1001室单元一套(房产证号位:00888**);王明华名下的位于开发区文景苑(上郡小区)3号楼1单元1301室单元一套(房产证号位:00879**)。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修来审判员 马春生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