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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士昌、朱宝忠诉被告邵连营、刘云珍、邵丽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昌,朱宝忠,邵连营,刘云珍,邵丽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朱士昌,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46********,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2101221958********,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原告朱宝忠,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74********,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身份证号2101221958********,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邵连营,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51********,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刘云珍,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56********,住址辽宁省辽中县,系邵连营妻子。被告邵丽艳,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101221975********,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昌、朱宝忠诉被告邵连营、刘云珍、邵丽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昌、朱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朱士昌、朱宝忠50元。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