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郑晓云与孙歌、赵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419-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云,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孙歌,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赵敏捷,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歌、赵敏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歌的银行存款310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