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丽、梁芳、梁源、阮红星与被上诉人梁彦博、梁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丽,梁芳,梁源,阮红星,梁彦博,梁金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芳,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志成,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红星,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彦博,男,193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生,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梁丽、梁芳、梁源、阮红星因与被上诉人梁彦博、梁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二初字第24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被上诉人梁彦博、梁金生归还侵占其的1.2亩口粮责任田并支付土地租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惠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