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一、齐某某、李某二、李某三与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乾,齐振喜,李四喜,李得政,罗耀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李得乾,男,1967年4月15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齐振喜,男,1961年10月3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李四喜,男,1976年7月10日生,小学文化程度,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原告李得政,男,1969年7月1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罗耀龙,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得乾、齐振喜、李四喜、李得政与被告罗耀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得乾、齐振喜、李四喜、李得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得乾、齐振喜、李四喜、李得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