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江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玉庭与被告沈雯、柯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玉庭;沈雯;柯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江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沈玉庭,男,195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陈琴琴,江苏秦理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雯,女,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浦口区。 被告:柯传华,男,195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浦口区。 原告沈玉庭诉被告沈雯、柯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沈玉庭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雯、柯传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玉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玉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玉庭负担。 代理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傅小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