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姚锦秀与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锦秀,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姚锦秀,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谢建国,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姚锦秀与被执行人谢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