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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泵锋与吴玉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泵锋,吴玉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7号原告吴泵锋。委托代理人黄满满,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泵锋与被告吴玉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