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李婧、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李婧,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负责人葛强,行长。原审被告李婧。原审被告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川云里14-101。法定代表人宋恒裕,董事长。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原审被告李婧、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南民三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涛审 判 员 刘金刚代理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