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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慧,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殷宝龙,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胡瑞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程慧玲代理审判员  田 姝人民陪审员  王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