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宏才与徐如寅、杨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宏才,徐如寅,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何宏才,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如寅,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娟,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何宏才与徐如寅、杨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2014)皖滁东公证字第2197号公证债权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如寅、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如寅、杨娟银行存款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