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剑萍与被执行人林泽文、林华裕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剑萍,林泽文,林华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林剑萍,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华鋆,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何洁。被执行人林泽文,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华裕,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泽文、林华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875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