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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桂秀,王世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朝仪乡铁坡村*组,暂住本市福田区下梅林围面村**栋***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建勇,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1月16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租赁本市福田区下梅林围面村62-7栋一楼开设赌档,召集赌客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从中抽头的渔利对半分成。2014年11月27日23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在该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王某及赌博人员共计十九人。经统计,自2014年11月16日至26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在开设的赌档内从赌“三公”中抽头的渔利共计人民币26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扑克牌、赌资;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移交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记录收支情况的记事本,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帅某、龙某、龙某红、陈某乙、杨某甲、黄某、杨某乙、陈某丙、杨某丙、张某、龙某斌、杨某丁、舒某、陆某、李某、陈某丁、杨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缴获的赌具及毒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