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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玉华与周玉海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华,周玉好,周玉平,王志宝,丛开,王顺军,王顺友,王顺红,王顺兰,王顺卿,丛培香,许芝璞,周永光,周丽丽,周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华,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马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好,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马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平,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虎山小区**号楼***室。申请执行人王志宝,男,193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丛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丛开,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城阳镇郭家园街***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军,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丛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友,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丛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红,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打铁村***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兰,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林家疃村**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卿,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同德路***号***室。申请执行人丛培香,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城阳北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许芝璞,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马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光,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马家屯村**号。申请执行人周丽丽,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于泉庄村**号。被执行人周玉海,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马家屯村1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37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