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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会清、杨素宝与杨素宝、韩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清,杨素宝,韩军,李凤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杨会清。被告杨素宝。被告韩军。被告李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清诉被告杨素宝、韩军、李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士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