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市政工程管理所与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市政工程管理所,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市政工程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玉壮委托代理人齐建春。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前华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市政工程管理所诉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市政工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