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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淑英、张伟等与付刚盛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张伟,张情情,付刚盛,姜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87-2号原告王淑英。原告张伟。原告张情情。被告付刚盛。被告姜丽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241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2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张伟、张情情诉被告付刚盛、姜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18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付刚盛驾驶的鲁VUF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付刚盛已履行完毕(2015)青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现本院予以准许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刚盛驾驶的鲁VUF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王荣兴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冀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