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振武、夏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振武,夏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521-2号原告: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B1号楼109号。法定代表人:杨根龙,总经理。被告:许振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新城*幢商业综合体****号。被告:夏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新城*幢商业综合体****室。原告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振武、夏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四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