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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振武、夏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振武,夏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521-2号原告: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融汇锦江B1号楼109号。法定代表人:杨根龙,总经理。被告:许振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新城*幢商业综合体****号。被告:夏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新城*幢商业综合体****室。原告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振武、夏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四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