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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于文忠与冯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忠,冯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忠,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被执行人冯明山,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于文忠与冯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解除对冯明山所有的甘H-175**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甘H-18**挂号重型平板车的扣押措施,本院已将协助事项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3)中宁执裁字第530号委托执行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锡年 来自: